深圳网站建设:0755-83912386
83907588
  • 首页
  • 网站建设
  • 手机网站
  • 企业邮箱
  • 虚拟主机
  • 域名注册
  • 网站推广
  • 网站维护
  • 公司动态
  • 互联网
  • 网站建设
  • 手机网站

工信部就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管理办法征意见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01-14

以下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动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间的争议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用户至上、及时协调、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行为规范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范,公平有序竞争。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第三方权威机构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组织相关方共同制定具体检测标准和方法,并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

  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方法及检测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务条款或选择其提供的特定业务;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向用户提供明确、清晰、无歧义的提示信息,并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以强制、欺骗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其他不必需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三)未经用户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其他重要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以及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明确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方式,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时,应向用户提供关闭或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退出窗口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弹出相同内容的窗口,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尊重用户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收集和处理用户身份、行为等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所提供服务直接相关,并明确告知用户所收集和处理信息的内容和用途,不得超越服务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时,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应加强系统安全保护,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用户数据内容(如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的安全性,保障用户对自行提供数据的修改、删除等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

  (三)擅自或假借用户名义,或者欺骗、诱导用户进行数据转移。

第一页  1  2  最末页

分享到: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成功案例  |  常见问题  |  常用下载  |  ICP备案  |  联系我们  |  员工查询  |  合作伙伴  |  留言建议  |  诚聘英才  |  实用工具

深圳市络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网络服务网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粤ICP备07076233号
Copyright © 2000-2011 NOWO.CN™ .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电话:0755-83912386 800-999 6560 传真:0755-83909918 E_Mail:info@cnetsv.com